關于進一步加強2023年全國職業院校技能大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賽執委函〔2023〕29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各計劃單列市教育局,有關單位:
為認真貫徹《教育部關于舉辦2023年全國職業院校技能大賽的通知》關于“加強風險防控”要求,強化比賽安全管理,壓實各方主體責任,細化安全工作要求,確保2023年全國職業院校技能大賽平安順利,現就賽事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1.各賽區須成立由賽區執委會牽頭的專門機構,負責賽區內所有賽項的安全工作,賽區執委會主任為該賽區第一安全責任人。各賽項也應成立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負責本賽項籌備和比賽期間的各項安全工作,賽項執委會主任為賽項第一安全責任人。
2.各賽區須建立行政、交通、司法、公安、消防、衛生、食品、質檢等相關部門緊密協調的工作機制,制定應急預案,處置突發事件,保證比賽安全進行。各賽項須制定安全管理的相應規范、流程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保證比賽籌備和實施全過程安全。
二、明確安全工作職責
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和計劃單列市在組織參賽隊時,須為參賽隊所有人員統一購買因大賽離校至返校期間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出發前須統一組織對參賽隊所有人員進行體檢,掌握領隊、指導老師、參賽選手的身體狀況;有既往病史、患有嚴重疾病者不得參加比賽。因身體原因無法參賽的,參照《2023年全國職業院校技能大賽制度匯編》中《參賽管理辦法》的“人員變更”相關要求執行。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和計劃單列市參賽隊組成后,須制定相關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責任制,確定安全責任人,簽訂安全承諾書,與賽項責任單位一起共同確保參賽期間參賽人員的人身及財產安全。
3.各參賽單位需加強對參賽人員的安全管理及教育,與賽場安全管理對接。至少由一名領隊、一名指導教師(團體賽可設兩名指導教師)共同帶領參賽選手準時前往比賽舉辦地,并及時與承辦校報告行程安排,統一入住賽項執委會(承辦校)指定的酒店。
三、加強設施設備以及文件安全管理
1.比賽內容涉及的器材、設備應符合國家相關安全規定。賽項專家工作組應充分考慮比賽內容和所用器材、耗材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通過完善設計規避風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保證選手備賽和比賽安全。危險警示和防范措施應在賽項技術文件突出位置中加以說明。
2.賽項技術文件應包含國家(或行業)有關職業崗位安全的規范、條例等內容。
3.體現實際生產過程的賽項,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法規,建立完善的安全事故防范制度,并在賽前對選手進行安全培訓,避免發生人身傷害事故。
4.賽項執委會須制定專門方案,保證賽項賽題編制以及賽題保管、發放、回收和評判過程的安全。
四、強化比賽環境安全管理
1.賽項執委會須在賽前組織專人對比賽現場、住宿場所和交通保障進行考察,并對安全工作提出明確要求。賽場布置,賽場內的器材、設備,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如有必要,也可進行賽場模擬測試演練,以預防事故發生。承辦院校賽前須按照賽項執委會要求排除安全隱患。
2.賽場周圍要設立警戒線,防止無關人員進入,發生意外事件。比賽現場內應參照相關職業崗位要求,為選手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對于具有危險性的操作環節,裁判員要嚴防選手出現錯誤操作。
3.對于比賽內容涉及高空作業、墜物、用電量大、易發生火災等情況的賽項,必須明確制度和預案,并配備急救人員與搶救設施。
4.賽項執委會須會同承辦院校制定開放賽場和體驗區的人員疏導方案。賽場環境中如存在人員密集、車流與人流交錯的區域,除了設置齊全的指示標志外,需增加引導人員,并開辟備用通道。
5.大賽期間,賽項承辦院校須落實定點醫院,并在賽場設置醫療醫護工作站。在管理的關鍵崗位,增加力量,建立安全管理日志。
6.參賽選手、賽項裁判和其他工作人員(監督仲裁因工作需要除外)嚴禁攜帶通訊、攝錄設備和未經許可的記錄用具進入比賽區域;如確有需要,由賽項承辦單位統一配置,統一管理。賽項可根據需要配置安檢設備,對進入賽場重要區域的人員進行安檢,可在賽場相關區域安放無線屏蔽設備。
五、建立應急工作處理機制
1.各賽項應在賽項執委會的統一領導與組織下,編制賽項各項應急預案,應急預案列為賽項指南的內容,在賽前公布。
2.比賽期間如發生意外事故,應在第一時間報告賽區(賽項)執委會。賽區(賽項)執委會應立即啟動預案,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決,并向賽區組委會及大賽執委會報告,避免或減少人員傷害、事故影響,并做好輿情管理,避免事態擴大。出現重大安全問題的賽項可由賽區組委會決定暫時停賽,并應第一時間將有關情況上報大賽執委會,由大賽執委會請示大賽組委會秘書處決定是否最終停賽。事后,賽區執委會應及時向大賽執委會報告詳細情況。
3.出現安全事故,追究賽項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賽事工作人員違規的,按照相應的制度追究責任。情節嚴重并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報相關部門按相關政策法規追究相應責任。
全國職業院校技能大賽執行委員會
(教育部職業教育發展中心代章)
2023年8月29日
來源:全國職業院校技能大賽執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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