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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前位置:職教網 ☉ 國內新聞 ☉ 職教新聞 ☉ 關于印發《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規程(試行)》的通知

    關于印發《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規程(試行)》的通知

    2020-04-15 12:00    來源:網絡轉載    作者:未知    閱讀:262次    我要評論

    [導讀]關于印發《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規程(試行)》的通知 (人社職司便函〔2020〕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人事勞動保障工作機構,有關行業組織、中央企業人事勞動保障工作機構: 為深化技能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改革,建立職業技能等級制度..



    關于印發《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規程(試行)》的通知


    (人社職司便函〔2020〕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人事勞動保障工作機構,有關行業組織、中央企業人事勞動保障工作機構:


    為深化技能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改革,建立職業技能等級制度,做好技能人才評價工作,加強技能人才隊伍建設,根據《新時期產業工人隊伍建設改革方案》《關于分類推進人才評價機制改革的指導意見》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評價制度的意見》等有關要求,我們制定了《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規程(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工作中有何意見建議,請及時與我們聯系。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職業能力建設司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職業技能鑒定中心

    2020年4月10日 


    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規程(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化技能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改革,建立職業技能等級制度,做好技能人才評價工作,加強技能人才隊伍建設,根據《新時期產業工人隊伍建設改革方案》《關于分類推進人才評價機制改革的指導意見》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評價制度的意見》等有關要求,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所稱的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是指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公布的用人單位和社會培訓評價組織,按照國家職業技能標準或評價規范對勞動者的職業技能水平進行考核評價的活動,是技能人才評價的重要方式。


    第三條  建立權責清晰、管理科學、協調高效的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管理體制。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的政策制定、組織協調、宏觀管理。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職業技能鑒定中心負責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的國家職業技能標準和評價規范開發、試題試卷命制、考務管理服務等的技術支持和指導,并負責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質量監督。


    有關行業部門、行業組織職業技能鑒定中心及有關單位配合做好本行業領域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或評價規范開發等技術性工作,為本行業領域用人單位和社會培訓評價組織提供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有關服務支持。


    第四條  建立與國家職業資格制度相銜接、與終身職業技能培訓制度相適應的職業技能等級制度。根據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水平評價類技能人員職業資格全部轉為職業技能等級認定。


    第五條  探索建立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與專業技術職稱評審溝通銜接機制,推進工程技術領域高技能人才與工程技術人才職業發展貫通,搭建人才成長立交橋。


    第二章  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的范圍和依據


    第六條  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的職業(工種)為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中技能類職業(工種),以及后續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布或備案的技能類職業(工種)。


    第七條  依據職業分類,制定國家職業技能標準,備案國內行業企業評價規范,借鑒參考國際先進標準,健全完善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標準體系。


    第八條  國家職業技能標準和行業企業評價規范是實施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的依據。


    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組織制定;行業企業評價規范由用人單位和社會培訓評價組織參照《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編制技術規程》開發,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后實施。


    第九條  職業技能等級一般分為初級工(五級)、中級工(四級)、高級工(三級)、技師(二級)和高級技師(一級)五個級別。用人單位可根據需要,在相應的職業技能等級內劃分層次,或設立特級技師、首席技師等;社會培訓評價組織一般按五個技能等級開展評價。


    第三章  用人單位和社會培訓評價組織的遴選


    第十條  發揮市場、社會等多元評價主體作用,積極培育發展各類人才評價社會組織和專業機構,逐步有序承接政府轉移的人才評價職能。


    第十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面向社會公開征集遴選擬納入政府支持引導范圍的用人單位和社會培訓評價組織(以下統稱評價機構),組織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征集面向全國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的評價機構。


    各?。ㄗ灾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征集面向本轄區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的評價機構。


    第十二條  具備以下條件的獨立法人機構(含技工院校等職業院校),可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


    (一)在中國境內依法登記,具有規范的財務制度和管理制度,社會信用良好,無違法違規、失信等不良行為記錄;


    (二)在擬開展評價的職業領域具有廣泛的影響力,在所申報職業(工種)方面有較豐富的考核評價經驗,具備相應的基礎條件;


    (三)有負責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的專門機構、與評價工作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專家團隊及相應的場地、設備設施(含視頻監控設備);


    (四)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不以人才評價為營利目的,能為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提供穩定的經費保障,其中用人單位還應建立培養與使用相結合、評價與待遇相掛鉤的長效機制;


    (五)具有完善的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質量管理措施,自愿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監督。


    第十三條  申請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的機構,需按規定提交有關材料,并對其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負責。能通過網上核驗的,可不提供書面材料。


    第十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實際需要,采取材料核驗、專家論證、現場考察等方式進行技術評估,遴選確定評價機構及其評價職業(工種)范圍。其中,社會培訓評價組織的遴選確定,還應向社會進行公示,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


    第十五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向社會公布評價機構目錄。評價機構須同時簽署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承諾書。


    第四章  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的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評價機構應堅持人才以用為本原則實施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認定結果要經得起市場檢驗、為社會廣泛認可。


    用人單位對本單位職工(含勞務派遣人員)進行自主評價,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按規定對其他用人單位和社會人員提供職業技能等級評價服務。


    社會培訓評價組織按照市場化、社會化、專業化原則面向社會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


    第十七條  評價機構實施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時,評價職業(工種)有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依據國家職業技能標準開展評價活動;評價職業(工種)沒有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可依據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的評價規范開展評價活動。


    第十八條  評價機構依據國家職業技能標準或評價規范,結合實際確定評價內容和評價方式,綜合運用理論知識考試、技能操作考核、工作業績評審、過程考核、競賽選拔等多種評價方式,對勞動者(含準備就業人員)的職業技能水平進行科學客觀公正評價。開展評價命制試題試卷時,應當按照命題技術規程要求進行。


    第十九條  評價機構應當制定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考務管理、質量管理、證書管理和收費標準等管理辦法,并向社會公示公開。


    評價機構應當建立考評人員和內部質量督導人員隊伍,完善考核評價場地設施設備等,確保評價工作質量。


    第二十條  對經考試考核評審合格人員,評價機構可認定其職業技能等級,頒發相應職業技能等級證書。


    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實行全國統一編碼規則和參考樣式。評價機構按照統一的編碼規則和參考樣式要求,制作并頒發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或電子證書,可將社會保障卡作為電子證書的載體)。紙質證書與電子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一條  評價機構應定期報送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有關情況統計表。評價機構應將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發放數據報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職業技能鑒定中心,持證人員納入技能人才統計范圍。


    評價機構應妥善保管評價工作全過程資料,紙質材料保管不少于3年,電子材料不少于5年,確保評價過程和結果可追溯、可倒查。


    第五章  服務和監管


    第二十二條  中國就業培訓技術指導中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職業技能鑒定中心)依托技能人才評價信息服務平臺,利用信息化手段,向社會提供評價機構和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有關信息查詢服務,內容包括評價機構名稱、備案期限、評價職業(工種)及等級范圍、國家職業技能標準或評價規范、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有關信息等。


    第二十三條  有關職業技能鑒定中心要做好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管理人員、考評人員、督導人員和專家隊伍建設規劃,指導評價機構做好人員培訓,加強規范管理,提供技術支持和指導。


    第二十四條  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活動實行屬地化管理,構建政府監管、機構自律、社會監督的質量監督體系。


    第二十五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采取“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模式,通過調閱資料、現場檢查等方式,對評價機構及其評價活動進行抽查檢查;對群眾投訴舉報和媒體報道反映的問題及時調查核實處理。  


    第二十六條  加強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質量督導,探索建立評價機構信用評估機制,動態公布評估結果。


    第二十七條  評價機構在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過程中,不履行工作承諾,經調查核實,退出評價機構目錄;涉嫌違紀違法的,由有關部門嚴肅查處,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評價機構退出評價機構目錄的,應妥善處理后續工作,承擔因違法違規行為造成的后果。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程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職業能力建設司和職業技能鑒定中心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程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來源:中國就業培訓技術指導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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