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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關于印發《全國校外教育培訓 監管與服務綜合平臺應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2025-03-27 10:17    來源:網絡轉載    作者:未知    閱讀:198次    我要評論

    [導讀]全國校外教育培訓監管與服務綜合平臺應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更好發揮全國校外教育培訓監管與服務綜合平臺(以下簡稱全國平臺)服務社會、支撐監管的作用,助力持續規范校外培訓、保障家長學生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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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校外教育培訓監管與服務綜合平臺應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更好發揮全國校外教育培訓監管與服務綜合平臺(以下簡稱全國平臺)服務社會、支撐監管的作用,助力持續規范校外培訓、保障家長學生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等政策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國平臺是全國統一的校外培訓公共服務平臺,通過一網(官方網站)三端(家長端APP、機構端APP和管理端APP)為校外培訓全流程監管和服務提供技術支撐,向社會公開展示培訓機構“黑白名單”,支持家長學生在線選課、支付、退費、評價、投訴等需求。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國平臺的相關應用方,包括各級校外培訓相關管理部門,面向3至6歲學齡前兒童和中小學生開展有組織或系統性培訓活動的培訓機構,參加校外培訓的家長學生,參與校外培訓資金監管的銀行等金融機構,以及相關技術或資源提供方等。

    第二章 職責權限

      第四條 教育部負責全國平臺建設優化和運行維護,指導各地按要求將培訓機構全部納入全國平臺全流程監管,引導家長學生通過官方途徑選擇合規機構,完善相關政策及配套文件,制定統一技術標準。對各地落實全國平臺相關要求情況進行評估。根據監管工作需要,對培訓機構資質、售課訂單明細、資金監管動賬、培訓服務質量等關鍵指標進行監測。

      第五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統籌本區域內全國平臺推廣應用工作,協調相關部門將本區域內線上培訓機構全部納入全國平臺全流程監管。出臺應用指南、操作指引、獎懲辦法等實施細則,組織相關培訓,進行宣傳推廣。指導本區域內各級教育行政部門依托全國平臺開展相應管理。

      第六條 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本區域內全國平臺推廣應用工作,指導、督促縣級按照工作要求,組織相關培訓,進行宣傳推廣。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區域內全國平臺推廣應用工作,協調相關部門,將本區域內線下培訓機構全部納入全國平臺全流程監管,依托全國平臺進行具體管理,組織相關培訓、進行宣傳推廣。

      第七條 培訓機構應按照政策要求和技術標準直接入駐或系統接入全國平臺,真實準確全面填報信息并及時更新。應主動將預收費全額納入監管,通過全國平臺介紹、展示、售賣相關課程和服務,取得經全國平臺認證的合規碼牌,按要求查閱、使用相關數據,并享受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的相應權益。

      第八條 家長學生可通過全國平臺查詢培訓機構“黑白名單”,應樹立安全意識,通過“校外培訓家長端APP”進行選課、支付、退費、評價、投訴,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九條 提供校外培訓資金監管服務的銀行等機構應與全國平臺聯通,支持全國平臺資金監管動賬監測及資金異動等風險預警。全國平臺根據資金監管機構服務質量,定期發布報告。

      鼓勵銀行等資金監管機構構建風險評估模型,依托全國平臺對培訓機構開展風險評估。

      第十條 相關技術或資源提供方應按照技術標準要求進行適配和接入,及時提供更新,實現數據互聯互通,確保安全穩定運行。

    第三章 常態運行

      第十一條 培訓機構應在全國平臺提供如下信息:(一)辦學許可、法人資質證明等相關信息;(二)辦學場地房屋所有或租賃、衛生、消防等相關信息;(三)黨建、培訓材料、從業人員(教學、教研及其他人員)等相關信息;(四)培訓課程等相關信息;(五)監管賬戶、支付渠道等相關資金監管信息;(六)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條 培訓機構變更名稱等相關信息的,應按要求同步完成全國平臺有關賬戶更換并及時公示。

      第十三條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應依托全國平臺定期抽檢培訓機構運行情況,將培訓機構財務報表、人員材料、訂單明細、監管資金動賬、工商信息變更等情況作為監測重點。

      第十四條 培訓機構售課退費、監管資金變動等情況應全部記入全國平臺臺賬,確??伤菰醋凡椤H珖脚_基于相關信息,為各地培訓機構年檢年審、延續辦學許可等工作提供相關數據,作為必要依據。

      第十五條 對于已不具備運行能力或非正常停業的培訓機構,經屬地主管部門履行相關程序后,可從全國平臺撤除,并告知相關用戶。對于存在重大問題的,可視情公示。

    第四章 支撐保障

      第十六條 建立分級服務保障體系,對不同用戶提供相應服務。全國平臺設立專門服務團隊,統籌服務保障體系建設,定期組織相關培訓,督促各應用方按照職責分工履行服務職責,并負責處理各級各類用戶技術接入等相關問題。各地教育行政部門應提供相應人員服務,負責本區域內校外培訓政策解讀、培訓機構管理、家長學生應用等方面的服務保障。培訓機構應提供專門客服,負責處理課程咨詢、退費申請、售后投訴等與培訓業務相關的問題。各相關方負責所涉內容相關服務保障。

      各地校外培訓相關管理部門應為全國平臺提供必要服務保障條件,由專人負責平臺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機制。相關各方應自入駐或接入全國平臺之日起及時開通客服、提供服務保障。

      第十七條 全國平臺依據培訓機構運行情況,動態調整風險預警模型,開展實時風險預警提醒。對于經提醒督促仍未整改并解除風險預警的,適時發布公開提示。

      第十八條 全國平臺會同資金監管機構落實國家資金監管要求,對納入全國平臺監管的培訓資金實行實時監控,對通過全國平臺購課的家長學生,支持其未消課程費用原路退還。

      第十九條 全國平臺各有關主體及關聯方,應按照相應法律法規要求,建立健全嚴格的信息安全制度,對收集的學生及家長、機構人員等個人信息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不得將數據用作監管以外的其他用途。全國平臺各級管理機構第一負責人是數據安全第一責任人,應嚴格落實保護數據安全責任,依法依規使用相關數據。對違反數據安全相關要求的,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

      相關技術或資源提供方應制定嚴格的信息安全防護制度,對于涉及用戶個人信息和培訓機構商業機密的數據,應實行重點、專門防護,確保數據的安全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第五章 拓展應用

      第二十條 教育部依托全國平臺和行業組織建立培訓機構信用監管體系,將校外培訓機構應用情況、行政處罰情況列入重要評價指標。相關評價結果納入國家信用評價體系。

      第二十一條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確定非學科類培訓機構參與學校課后服務項目名單,應與全國平臺校外培訓機構進行資質比對,選擇合規機構。學校根據實際需要,選用名單內的服務項目和培訓機構。全國平臺應用較好的,信用等級較高的優質非學科類培訓機構,可優先參與。

      第二十二條 積極探索校外培訓智能化監管新場景,持續引入新技術,拓展數字人民幣、人工智能安防監控等功能應用,不斷豐富教育監測應用場景。

      第二十三條 鼓勵高校、科研機構、行業企業等社會力量公益支持校外培訓監管與服務所需資源、技術和服務,提升校外培訓監管服務效能。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教育部負責解釋。

    來源: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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