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職業教育條例》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該《條例》為青島發展現代職業教育帶來利好消息,明確規定職教頂崗生實習報酬不低于當地職工最低工資標準;中職生均公用經費標準不得低于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經費標準的1.5倍。
《條例》共8章59條,重點解決目前制約職業教育發展的專業師資、校企合作、經費保障等困難和問題。為解決企業在職業教育發展中動力不足的問題,《條例》將“校企合作”單列一章,明確了企業在職業教育發展中的主體作用,規范了校企合作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同時,對校企合作相關鼓勵政策措施從法律層面做出規定,包括政府設立校企合作扶持資金、實習學生實習責任保險由財政“買單”、企業開展校企合作依法享受稅收優惠等。
為提高職業學校專業教師綜合素質和教學水平,《條例》規定,“沒有行業、企業事業單位經歷或者經驗的初任教師,執教專業課前應當到相關企業事業單位進行不少于6個月的實踐鍛煉”、“公辦職業學校教職工編制總額中的20%可以用于聘用專業兼職教師”等。
此外,《條例》規定,“頂崗實習學生實習報酬不得低于當地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實習報酬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直接發放給學生本人,并在三方實習協議中明確報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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