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由于課堂違紀被罰站,老師被家長投訴到了教育局;老師言語批評學生,被家長找上門大罵;學生犯錯被叫家長,家長帶著錄音筆到學校對峙……近年來,涉及教師群體的家校糾紛不時見諸網端。
2019年11月22日,教育部發布《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則(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則》),明確教育懲戒是教師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職權。同時,我國教師法、義務教育法也明確規定,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專家認為,從相關法律概念來看,現行相關法律規定中的“體罰”“變相體罰”等法律概念與“懲戒”均具有較強的模糊性,極易導致將教師的合理懲戒視為體罰,將懲戒不當認定為體罰。
獎勵和懲戒都是必要的教育管理手段。但就目前來看,面對犯錯的學生,越來越多的中小學教師“不想管”“不敢管”“不愿管”,因為他們手中的教育懲戒權在教育管理實踐中不管用、不敢用、不好用。
首先是有權不管用。權利的落地執行需要法律的強力保障。就目前來看,學校、教師行使教育懲戒權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兑巹t》賦予了學校、教師必要的教育懲戒權,但“熊孩子”“熊家長”有未成年人保護法、教師法、義務教育法等法律加持。“規則”與“法律”雖都具有一定效力,但不可同日而語。處理教育懲戒引發的矛盾糾紛,需要以法律依據作為支撐,在強硬的“法律”面前, “規則”無力保護學校和教師的懲戒權,更無法保護學校、教師的合法權益。各地“校鬧”事件頻發,與“熊家長”道德、法律素養欠佳有關,與現行法律保障體系不完善、不健全也有很大關聯。
其次是有權不敢用?!兑巹t》支持必要的教育懲戒,但教師法等明確禁止體罰和變相體罰。不論是《規則》還是教師法等法律,都未對教育懲戒與體罰、變相體罰作出明確的法律界定,這給處理學校、教師與學生之間的矛盾糾紛帶來不少現實困惑。同一懲戒行為,在學校、教師看來可能合情合理又合法,而在學生、家長看來,則可能違背了教師法等法律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很難做出令當事雙方都信服的裁定。為此,一些地方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只能抱著息事寧人的態度,以犧牲學校、教師權益的方式“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長此以往,學校、教師便不敢再行使教育懲戒權,只能選擇將“高高舉起”的戒尺“輕輕安放”于他處。
再次是有權不好用?!兑巹t》與教師法等對教育懲戒與體罰和變相體罰界定模糊,導致學校、教師在行使教育懲戒時難以把握好“度”。有人提出“懲戒意在戒”“體罰意在罰”的動機判別法,但就學校、教師客觀上已經發生的具體懲戒行為而言,其主觀意圖究竟在“戒”還是在“罰” ,也不好界定。為明哲保身,學校、教師選擇“盡量少用,最好不用”的策略,漠視甚至無視“熊孩子”的各種“熊作為”,以免惹火燒身。
學校、教師難以正常使用教育懲戒權,導致教師手中的戒尺無處安放,讓正常的教育管理變得疲軟無力。學生的健康成長需要有效的教育管理,學校、教師的教育管理需要強有力的法理支撐。(來源|蒲公英評論網 作者|史萬浩 蒲公英評論獨立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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